敲诈勒索罪的主要特点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的加重情节包括数额巨大、连续犯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等。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本罪的主观要件是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债务人催促偿还债务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律分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拓展延伸
犯罪举报:揭示敲诈勒索罪的暗影
犯罪举报对于揭示敲诈勒索罪的暗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威胁、恐吓或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其他利益。举报者的勇敢举报可以帮助揭露这种犯罪行为,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通过犯罪举报,我们可以启动刑事司法程序,调查嫌疑人的行为并收集证据。这不仅有助于惩治犯罪分子,也有助于预防类似犯罪的再次发生。举报者的信息和证词可能成为关键的证据,为法庭提供支持,确保正义得以伸张。
然而,举报犯罪并不是一项轻松的任务。举报者可能面临威胁、报复甚至危险。因此,保护举报者的身份和安全至关重要。相关机构和法律制度应该提供适当的保护措施,确保举报者的安全,并鼓励更多人勇敢地站出来揭示敲诈勒索罪的暗影。
总之,犯罪举报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有助于揭示敲诈勒索罪的并保护受害者。我们应该鼓励并支持那些勇敢举报犯罪的人,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公正、安全的社会。
结语
揭示敲诈勒索罪的暗影,保护受害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犯罪举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举报者的勇敢举报可以启动刑事司法程序,调查嫌疑人行为,收集证据。举报者的信息和证词可能成为关键的证据,确保正义得以伸张。然而,举报犯罪并非易事,举报者可能面临威胁、报复甚至危险。保护举报者的身份和安全至关重要,相关机构和法律制度应提供适当保护措施,鼓励更多人勇敢揭示敲诈勒索罪的暗影。犯罪举报是重要社会责任,共同构建公正、安全的社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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