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的适用税率有11%、13%和17%三种,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从2017年7月1日以前,农产品的税率为13%;从2017年7月1日起,农产品的税率调整为11%。农产品税率11%。经销农产品的一般纳税人按照11%税率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征收。纳税人开具专用或者普通,只能按照其适用的11%税率或3%征收率开具。纳税人经销蔬菜免征,只能开具免税的普通,不得开具专用。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只能开具免税的普通,不得开具专用。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收购金额可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农副产品收购的开据和使用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由收购企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第二种是:非农户企业、农场、林场、开发公司销售自产农产品或经过对农产品生间加工后销售农产品使用的货物销售。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是享受免税的,又是可以抵扣的应税项目,由于农产品收购是由企业开据的,一些收购农产品的企业利用农产品收购偷漏,虚开代开农产品收购,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制造销售假的农产品销售;以谋取个人私利,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这也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何规范、监管农产品收购的使用已经成为管理中我们巫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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