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承担以下责任:
1、注意义务:
(1)、董事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的注意义务。
(2)、董事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
(3)、董事有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行为的注意义务。
(4)、董事负有勤勉的义务。
2、忠实义务:
(1)、董事与公司之间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2)、竞业禁止义务。
3、善管义务,即董事应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
股东和董事的区别:
1、身份不同,股东是股份公司的投资者,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属公司的管理者;
2、确定条件不同,股东是只要参加某个公司的利益销售就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而董事由股东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